虎尾簡易庭113年度虎簡調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虎簡調字第112號

聲請人 江云姵

廖奕麒

廖成奕

廖彥帤

廖芊美

廖麗麒

廖品眉

共同

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相對人東亞產業無限公司(已被廢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並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調解之聲請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等被繼承人 廖宏相 (原名 廖國和 )前與相對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由廖宏相向相對人購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後新西段326、325、334等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廖宏相已依約付清價款,惟被告迄未移轉系爭3筆土地所有權予廖宏相,嗣廖宏相死亡,由聲請人共同繼承,爰依買賣契約、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將系爭3筆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公同共有。因相對人業經臺中市政府於民國106年8月30日以府授經商字第10607967970號函廢止在案,依公司法第26條之1準用第24條規定,應行清算,並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廢止。又經本院於113年4月30日通知聲請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惟聲請人迄今已3個月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通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到院進行調解。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上開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則依上開規定,應逕予駁回。又本件聲請人除聲請調解外,並有起訴之意,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新臺幣50萬元,故本件後續應移由本院民事普通庭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併予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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