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嘉簡調字第54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張益峰

代理人 楊漢東 律師

複代理人 林威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W、陳X、劉Y、劉Z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二、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僅列陳W、陳X、劉Y、劉Z為被告,然未記載上開被告四人之真實姓名,以至於本院無從特定審判對象及書狀無法送達,原告起訴的程式顯然有欠缺。但是不是不能補正的情形,應由原告補正其起訴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另本院前於113年7月10日已發函原告告知如附表所示應補正事項,原告於113年7月15日收受,並於113年7月19日閱卷相關地號謄本完畢,迄今未補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意雯

附表

1、原告應補正被告「陳W」、「陳X」、「劉Y」、「劉Z」正確姓名及提出完整起訴狀及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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