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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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1261號
原告 王信盛
訴訟代理人 陳家暄 律師
吳曉維 律師
被告王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1,294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又所稱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上市場交易價額而言,法院於核定房屋交易價值時,尚需參酌該房屋坐落位置、面積、結構、新舊及鄰近房屋交易價額等資料,必要時並得命提出鑑定報告。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課稅現值僅係稅捐機關課徵房屋稅之基準,非當然與市價相當,而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乃一定期間內,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二、經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於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51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價額(應有部分2分之1)為斷。本院核定如下:
⒈系爭房屋為民國76年5月建築完成之3層樓透天厝,經查詢鄰近系爭房屋類似條件不動產即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00巷00號房屋最近一次於112年12月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單價約89,189元,且無特殊備註事項,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可佐(卷第85頁),應可供作系爭房屋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之參考。
⒉又系爭房屋總面積為178.41平方公尺,有系爭房屋第一類登記謄本在卷可參(卷第93頁),原告復未表明系爭房屋曾有發生嚴重貶損交易價格情事,則經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合理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89,189元計算,系爭房地起訴時客觀上可能交易價格應為15,912,209元(計算式:89,189×178.41≒15,912,20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再按原告應有部分2分之1計算,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價額為7,956,105元(計算式:15,912,209×1/2≒7,956,105),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7,956,1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804元,扣除前所繳裁判費31,294元,尚應補繳48,51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宇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