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花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原告因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本件訴訟。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66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