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07號
原告 米恒毅
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哩赫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天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1,95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