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63號

原告 林美末

訴訟代理人 余瑄慧

被告 曲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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