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204號
上訴人 黃世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光奇 、方文章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2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2萬3,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3,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