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366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柏宏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12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柏宏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壹參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壹壹公克)沒收銷燬之;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殘渣袋貳拾肆個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
1項第2款。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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