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異議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順仁 上列異議人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支付命令事件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經查,本院所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崧園營造有限公司,異議人崧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是以,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爰裁定駁回其異議。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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