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聲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5號
104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智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被告或其具保人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及辦理限制住居手續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陳智平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爰參酌原審法院前曾准停止羈押之相關條件,本院准予提出新台幣100,000元之保證書、保證金,及辦理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戶籍地等相關手續後停止羈押;被告於交保停止羈押後,並應於每周三、六晚上八時前向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惠好派出所報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張宏節法官黃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林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