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0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宗憲具保人王昱珝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林宗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王昱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宗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於民國105年8月20日由具保人王昱珝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200號案件審理,並定106年5月4日下午3時30分進行準備程序,經向被告住所地送達傳票,於
106年4月14日由其同居人 林卉畇 收受而合法送達,詎被告經合法傳喚,未於前揭期日到庭,且經本院拘提被告,亦未能拘獲,復查無其在監在押資料。此外,具保人經本院通知於106年5月4日偕同被告至本院,亦表示:伊已未與被告聯繫,也找不到被告,對於沒收保證金無意見。以上均有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高雄地檢署暫收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核發之拘票、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106年5月25日嘉朴警偵字第1060010467號函暨所附拘提報告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單等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黃美綾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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