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42號聲請人 蔡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林金塗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林金塗遺產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新臺幣貳仟肆佰零肆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金塗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處理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所定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就前條第5項所定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18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11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林金塗之遺產管理人,今被繼承人所留之遺產業經鈞院民事執行處105年司執字第10813號執行拍賣中,故請裁定准予酌定聲請人就上開管理職務之報酬,以資作為日後參與分配之依據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金塗之遺產管理人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111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有據。另依本院民事執行處105司執字第10813號通知函所示,被繼承人林金塗之遺產最低拍賣價格為新台幣703,000萬元。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15,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又聲請人因管理遺產所支出之費用合計新臺幣2,404元,有前揭收據等影本在卷為憑,足堪採信,爰依其聲請核定如主文所示之費用,並由被繼承人遺產中優先分配。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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