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289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劉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關於「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遲延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暨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