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身分證件及親屬關係公證書:包括中國居民身分證、戶口簿及親屬關係公證書之影本(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其他足證當事人親屬關係之往來證據(如:合照照片、匯款證明、通信書函、探親文件,並附上正本)。
(三)聲請人甲○○、丙○○委託代理人丁○○之委託書(須附大陸公證處公證書正本、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驗證明正本)。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