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05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丁○○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須包括第一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子女、第二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父母、第三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況及其戶籍或除戶戶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有因聲請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者,應附具繼承權拋棄通知書或已通知其他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或其回執等)。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莊銘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