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交再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再字第5號再審原告 郭俊哲 送達代收人 郭俊良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再審之訴。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再審原告應予補正: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4款、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徵收裁判費;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而應補繳。
二、再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第277條第1項規定,再審原告應另提出「再審之訴補正狀」,並表明下列事項:起訴之聲明(再審原告就其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即「一、原判決撤銷。二、鈞院民國110年12月28日之110年度交字第625號判決撤銷。」之用語有誤,就法院判決依規定應表明為「廢棄」之意,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三、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繳費後若有其他起訴不合法之情形,仍應予以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伯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吟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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