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陸秋萍 代理人 李汶宜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消債第四庭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書記官鄭梅君附件:
一、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㈠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新版為淡藍色)之「正本」。
㈡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
、自民國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二、請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三、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四、聲請人如有以自己、親友(包含母親、子女等)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
五、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依聲請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高達34,152元(個人生活費17,076元、扶養費17,076元),顯高於2年內平均每月收入15,901元(計算式:381,622元÷24月=15,9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如何負擔每月生活費用?是否有據實陳報收入、支出情況?並請聲請人說明目前工作為何?工作收入情形,每日薪資若干?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或工作單位開立最近三個月之薪資單、薪資袋(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章)、收入切結書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㈠請提出受扶養人 張書瑋 109、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向國稅局申請),及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9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㈡請聲請人說明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
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八、聲請人曾參與債務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㈠聲請人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必要支出狀況為
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㈣請提出聲請人當時協商成立之文件。
九、依聲請狀所載,聲請人目前入不敷出,則聲請人每月是否確有收入餘額可供償還債務?本件更生之聲請有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