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店小字第38號
原 告 林誌循
被 告 張楚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
○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自民國102年10月15日起
,因被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弄○號3樓
(下稱系爭3樓房屋)之屋內管線老舊,致原告所有系爭2樓
房屋發生漏水而產生天花板水泥剝落情形,經原告於102年
10月16日向被告反應上開漏水情形後,被告雖曾僱工至原告
屋內查勘,惟仍未解決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水泥剝落問題。
嗣被告雖於102年11月30日僱工完成系爭3樓房屋管線修復,
解決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漏水情形,但系爭2樓房屋因被告所
有系爭3樓房屋先前漏水所造成天花板及牆面水泥剝落之損
害,被告並未處理,經原告委請第三人就上開損害進行估價
後,需花費修復費用新台幣(下同)1萬4,300元;且系爭2
樓房屋原出租房間予第三人 吳芳瑜 ,每月租金5,000元,租
期自102年6月10日起至104年6月9日止,租期2年,因自102
年10月15日發生上開漏水問題遲未解決,房客吳芳瑜遂於
102年11月9日提前與原告終止租賃契約,原告於被告102年
11月30日完成管線修復時起,即多次與被告協調修復系爭2
樓房屋天花板剝落及賠償等事宜,惟歷經102年12月10日及
同年月24日二次調解均未獲解決,原告計受有102年11月起
至提起本件訴訟103年1月止之3個月租金損害1萬5,000元,
合計原告所受之損害為2萬9,300元(修復費用14,300元+租
金損害15,000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萬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辯以: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與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
格局相同,被告曾於原告反應系爭2樓房屋漏水時前往查看
,發現系爭2樓房屋漏水位置,係位於房間靠窗戶左上方有
分離式冷氣及窗簾處,與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原先漏水位
置無關,顯見系爭2樓房屋之漏水,應係原告為將系爭房屋
一部分出租予他人時,於102年6月間重新裝修敲打牆壁及更
新天花板之裝潢所致,原告自不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修復費用
。又原告主張短少3個月租金1萬5,000元之損失,屬純綷經
濟上損失,在無證據可證明被告有故意之情形下,亦不得向
被告為請求等語。並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因被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之屋內管線老舊,
致原告所有系爭2樓房屋發生漏水而產生天花板水泥剝落等
情,業據提出相片為證,且系爭3樓房屋經被告於102年11月
間僱工完成屋內管線修復後,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現已無漏
水現象等情,亦為兩造所不爭,可徵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水
泥剝落之原因,應是系爭3樓房屋管線破裂漏水所致,堪認
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四、次查,被告就造成系爭2樓房屋漏水部分,固已在系爭3樓房
屋僱工修復而止漏,有如前述,惟就造成系爭2樓廁所房間
天花板油漆剝落部分,仍應負重新油漆之修繕責任。本院審
酌原告所提供房間及浴室天花板油漆剝落之現場相片,及原
告所提修復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之處理暨粉刷之費用,認原
告因被告未善盡系爭3樓房屋之防水維護而致系爭2樓房屋之
廁所房間天花板漏水之損壞,請求被告賠償其所提估價單內
所載之後陽台廁所天花板漏水受損修飾費用8,500元、房間
內天花板漏水掉漆之油漆粉刷費用5,800元,合計1萬4,300
元,均堪認屬填補損害、回復原狀之必要費用,應予准許。
五、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
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
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
益,民法第21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原房客吳芳瑜因系
爭2樓房屋嚴重漏水問題,而將原訂於104年6月9日到期之租
約提前於102年11月9日終止,截至原告於103年1月間提起本
件訴訟為止,期間受有3個月租金損失1萬5,000元等情,業
據提出租賃契約書為證,並經證人吳芳瑜於本院103年2月19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稱:「(問是否有向原告承租系爭房
屋?係在何時?)有,是在102年6月10日。我一次租2年。
每月租金5000元。」、「(問住到何時?)我在102年11月
時,就先提前解約了。」、「(問為何提前解約?)我的房
間床頭天花板是潮溼的,角落的水泥是整個剝落,時間是在
住進去大約9月、10月時,發現有這樣的情形,住了一、二
個月發生這種情形,我先告訴房東即原告,原告有表示有向
樓上反映。房東說會處理,但我還是無法睡覺,因為這樣的
現象已經影響我的作息,十月中提前向原告表示要提前解約
,十一月就解約離開。」、「這個漏水的現象已經造成我的
困擾,我才會提前解約,天花板會無緣無故地啪一聲掉下來
。」等語,堪認原告確因系爭2樓房屋漏水而無法獲得預期
可取得之租金,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因房客提前解約所失3個月租金之利益1萬5,000元,自屬
有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回復系爭2樓房屋天花板之修
繕費用1萬4,300元及租金損失1萬5,000元,合計2萬9,300元
,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
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確定為1,53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證人旅費530元
)。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
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法院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