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719號原告 吳達仁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原告給付之金額總和計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萬9,617元(見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2593號卷所附之強制執行聲請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