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7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原告甲○○
兼法定代理人 張明蘭 訴訟代理人 李奕忞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附民字第72號就本院98年度訴字27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下:
出席人員:
法官謝佩玲書記官李玉雲通譯謝孟庭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及原告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李奕忞到被告乙○○到調解委員 潘宜君 到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98年7月13日前給付新台幣參拾萬元予原告等,由被告將上開款項匯入原告等所指定之帳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為甲○○。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及原告兼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李奕忞被告乙○○調解委員潘宜君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李玉雲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玉雲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