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58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鈞亮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毒偵字第5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581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9分宣判,但該日與後
2日皆適逢颱風來襲,嘉義市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至次一上班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翰揚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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