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重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91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東洋玻璃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抵押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4月8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及提出上訴理由狀,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業於98年6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裁定書、送達證書及查詢表等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吳惠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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