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顏志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1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約定自92年1月23日起至93年1月2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14.25%採固定計付,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2年1月17日止累計119,885元未給付,依約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其中49,874元為本金;66,943元為利息;3,0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49,874元│102年1月18日起至│百分之14.25│無│無││1││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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