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1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紀宜杏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相對人 詹承諺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聲請狀內將詹承諺與 李佶瑋 分別身份為相對人與債務人,於請求標的內僅提及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400萬元及負擔程序費用,而未表明對相對人之請求,致本院無從認定聲請人此部分之主張。經本院定期命聲請人補正此部分之請求依據,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