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四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七三二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而受刑人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昭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志堅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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