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八二號
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長威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送達相對人之證明(存證信函回執)。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佩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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