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中菱建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中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號二樓法定代理人乙○○住同右共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台北縣土城市○○路○段○○○號九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震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楊惠如~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悅春天廣場公寓大│桃園信用合作社會稽│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拾貳萬陸仟元│H0000000││││廈管理委員會│分社│││││├─┼─────────┼─────────┼───────────┼────────┼────────┼──┤│2│中悅春天廣場公寓大│桃園信用合作社會稽│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壹拾伍萬伍仟柒佰│H0000000││││廈管理委員會│分社││伍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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