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7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政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壹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受刑人李政榮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11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邱永貴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6日
書記官蔡佳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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