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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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1號聲請人 吳許花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嗣因遺失,經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依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所示登載於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74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堪可認定。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即104年4月21日後3個月內之104年5月29日向本院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謝明達附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