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李碧蘭
李碧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碧霞李冠翰李冠叡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1,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杭起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書記官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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