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七九號
聲請人長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 林明輝 即 欣輝 工程行
住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於二十日期限內行使權利,以利聲請人取回兩造間假處分案件提存之擔保金,有催告相對人之必要,惟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卻因相對人遷移而被退回,因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其他住居所,為此請准將應送達予相對人之文書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催告函暨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本件相對人既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致聲請人所寄催告函原件退回,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相對人戶籍謄本、催告函及信封等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管靜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趙芳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