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訴字第33號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98年4月3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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