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趙思芸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俊岳附表:應補正事項㈠提出聲請人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九十五、九十六年所得資
料正本,勞保投保資料(含投保薪資及投保單);說明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㈡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㈢提出丙○○、甲○○之共同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即其子女)、姓名、戶籍謄本正本(含記事欄)。
㈣聲請人應說明經營彩晶點子水晶飾品行之時期,提出營利事業
登記證影本,說明每月營業額、營業成本、淨營業額,並提出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相關申報資料。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居住之處所為何?房屋為何人所有?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如有房屋租賃契約請一併提出。
㈥提出95年協商成立起迄今,各期清償金額明細及證明,說明自
何時起未能清償,並提出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之事由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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