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士補字第88號
法定代理人 李建德
被告 劉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3日
書記官徐子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