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082號
原   告  吳偉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800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
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
字第57913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查上開執行案件之
執行債權數額為30,800元,業經本院調閱該執行案卷核閱無
誤。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從而,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
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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