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4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家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敬元 間請求給付頂讓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萬7,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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