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187號原告樂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告丙○○
乙○○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宜蘭縣,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2月7日
書記官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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