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王盈智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調偵字第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丙○○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丙○○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恆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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