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度再審字第1090號公懲議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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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89年再審字第1090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議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八十九年度再審字第一○九○號
再審議聲請人甲○○右再審議聲請人因違法失職案件對於本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鑑字第九二二○號議決聲請再審議,本會議決如左
主文再審議之聲請駁回。
事實再審議聲請人甲○○前任職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局長,負責督導軍史館館務,監察院以其對於軍史館長期以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控設備及警報設施置於大門口難有效監控,且對於軍史館值勤制度形同具文及未檢討該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與必要性,復未能切實督考,導致值日官、兵均擅離職守,管理鬆散,目無法紀,軍紀廢弛等情,致發生該館值日兵 郭慶和 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姦殺至該館查閱資料之景美女中學生 張富貞 並棄屍情事,顯見其平日督導考核不周,領導無方,應負懈怠職務之咎等情,提案彈劾,移送審議。經本會以八十九年度鑑字第九二二○號議決予以休職,期間二年之懲戒處分,茲提出申辯書聲請再審議,其聲請意旨略稱:
原議決以聲請人督導不周,肇生重大違法事件遭受處分,固所當然,惟違法事實必須釐清,自己固應負管理政策方面缺失,但史政局因國軍實施精實案,員額縮編,自己曾建議調整內部組織,上級則囑待國防法完成立法,史政局地位明確後再議,聲請人則已調派人員支援軍史館之輪值並囑咐不得擅離職守,自認管理上並無缺失;又監控設備置於大門口亦無不當;至聲請人曾遭總長譴責未檢討軍史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係摘自事發後之史政編譯局之檢討報告,非聲請人原稿,乃核稿長官所增加以坐實聲請人責任。聲請人考量不同並規定常備役軍官輪值,事發後檢討時,聲請人曾遭總長嚴詞譴責係假人力不足以規避責任,亦見考量不同看法有異。請查證下列證據,期能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斟酌同法第十條第六、七、八款處分輕重之標準重新審議云云。
聲請人局長任內事務經費開支帳冊。
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史政編譯局編成簡報」及唐部長到職聽取之「史政編譯局任務簡報」。
參與國防部因本案召開之「國軍軍紀檢討會」人員(會後總長得知「未檢討該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非聲請人原稿,有關講話未列入紀錄)。
監察院原提案委員對甲○○本件聲請再審議所提意見:
甲○○中將辯稱:
其係負責管理政策,而軍史館值日軍官應了解值勤規定、而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未加檢討,係長官核稿所增加,並非實情等云云。
本院意見:
按日常活動犯罪理論,將犯罪歸於下列三項變數:合適的犯罪標的物存在;有動機及能力之犯罪者在場;能抑制犯罪發生者不在場。經查軍史館假日開館僅有一位軍官、二位士兵留守,案發當日值日軍官余伯冠中校在一樓值日官室觀看電視,該室未裝攝錄影監視系統,而無法掌握全館動態,形成管理死角;另一位值日兵 蔡明志 則於寢室午休,而值日官兵均未依規定巡館及值勤;郭慶和(動機及能力犯罪者)見有機可乘(抑制犯罪發生者不在場),乃至三樓姦殺正在參觀國軍史料之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合適的犯罪標的物),致肇生本案;而甲○○中將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即擔任史政編譯局局長,自應負管理督導責任,然卻對所轄軍史館之各項作業法規未詳加檢討改進(如案發時軍史館牆上尚掛有軍務局值班規定),平日又未能切實檢討軍史館內部安全防護缺失(值日官室無監視設備且有監視死角),且未落實官兵督導考核工作,致值日軍官擅離職守,相沿成習(如案發前後之值日官余伯冠中校、馬樹誠中校均擅離職守),此外,復未加強假日值班人力,以強化軍史館安全防護與人員相互監督之效,遂肇致重大危安事件;另本案發生後其所屬人員未加重視並積極配合警方偵辦工作等。甲○○中將身為單位主管,對軍史館人力規劃配置、安全防護設置安排及假日開館及值班等要求等均未能於事前嚴予督考,致所屬官兵軍紀渙散,肇致本案姦殺罪行,復於案發後處置失措,均有違失,自難辭卸失職之咎,所辯之詞,殊無可採。
理由按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規定之懲戒案件之議決,就足以影響原議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者,原移送機關或受懲戒處分人得移請或聲請再審議,係指該重要證據於審議時未經斟酌,且需足以動搖原議決之基礎而變更原議決者而言。本件再審議聲請人甲○○(以下簡稱聲請人)前任職國防部參事兼史政編譯局局長,負責國軍史政、編譯政策、體制、法規、教育計劃、業務手冊之制訂及施政計劃之編製、審查;掌理國軍史籍之整理、編纂與軍事書刊之編審、譯印、頒發等業務,同時負責單位之內部管理、督導軍史館館務,為國防部參謀本部任務暨各幕僚單位任(業)務職掌手冊、國軍史政編譯業務手冊、國防部參謀人員手冊及國軍內務教則等所明定。其對於軍史館長期以來進出無管制紀錄、監控設備及警報設施置於大門口難有效監控,且對於軍史館值勤制度形同具文及未切實檢討該館值勤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及必要性等,復未切實督考;導致值日官、兵均擅離職守,管理鬆散,目無法紀,軍紀廢弛。軍史館假日開館,僅有軍官一人、士兵二人留守,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案發當日值日軍官余伯冠中校在一樓值日官室觀看電視,該室未裝攝錄影監視系統,而無法掌握全館動態,形成管理死角;另一值日兵蔡明志則於寢室午休,值日官兵均未依規定巡館及值勤;而另一值勤士兵郭慶和竟見有機可乘,乃至三樓姦殺正在參觀國軍史料之景美女中學生張富貞並棄屍。聲請人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六日即擔任史政編譯局局長,自應負管理督導責任,然對所轄軍史館之各項作業法規,非僅未詳加檢討改進(如案發時軍史館牆上尚掛有軍務局值班規定),平日又未能切實檢討軍史館內部安全防護缺失(值日官室無監視設備且有監視死角),亦未落實官兵督導考核工作,值日軍官擅離職守,已相沿成習(如案發前後之值日官余伯冠中校、馬樹誠中校均擅離職守),又未加強假日值班人力,以強化軍史館安全防護與人員相互監督之效果,遂肇致值勤士兵姦殺參觀女學生並棄屍之重大事件。而本案發生後其所屬人員未加重視並積極配合警方偵辦工作等。聲請人對該違失事實,已據其於監察院調查到場應訊時,自承在監督不周上應負責等語,有該調查筆錄附卷可按。查其身為主管,對軍史館人力規劃配置、安全防護設置安排及假日開館及值班等要求等,均未能於事前嚴予督考,致所屬官兵軍紀渙散,肇致值日士兵在館內姦殺棄屍罪行,案發後復處置失措,均有違失。自難辭卸公務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等違失咎責。所請查證之任內事務經費開支帳冊、八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史政編譯局編成簡報」、唐部長到職聽取之「史政編譯局任務簡報」及參與國防部因本案召開之「國軍軍紀檢討會」人員(會後總長得知「未檢討該館值班人力與假日開館之功能性與必要性」非其原稿,有關講話未列入紀錄)等資料,顯非原議決漏未斟酌之證據,自不能否定其前開咎責,且縱加斟酌,亦不足以變更原議決,本件再審議之聲請顯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 金經昌
委員 張登科 委員 薛爾毅 委員 王廷懋 委員 蔡尊五 委員 王江深 委員 陳秀美 委員 張木賢 委員 林文豐 委員 周國隆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柯慶賢 右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古明文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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