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四號
上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