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抗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26號異議人 王永慶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南投縣選舉委員會間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異議人對於本院102年8月13日102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異議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項規定,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之規定。又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同法第48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異議人前就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5日所為102年度抗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嗣經本院於102年8月13日以其未繳納再抗告裁判費為由,遂以其再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依法得異議。惟異議人雖提起本件異議,然對本院上開裁定有何違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自應認為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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