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256號原告 周東茂 被告 周伯諺
張豐華 駱升鴻 林俊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01年度金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 王志男 部分前經本院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同案被告 王志龍 部分經本院判決駁回確定,同案被告 葉家暐 通緝中,俟緝獲後另行審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紹省
法官蔡惠琪法官林維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津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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