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4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46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能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受讓債權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含計算期間、利率、計算方式)金額各若干。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