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附民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1號原告 周成緯 被告 楊宗原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中簡字第699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林忠澤法官林雷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書記官曾右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