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時效取得請求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時效取得請求權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一)確認原告就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三千五百二十二點0八平方公尺之土地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二)被告應塗銷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全部。
二、陳述:坐落於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以下簡稱為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為原告之母自民國三十九年前因耕種而占有,迄五十二年由原告承繼其占有,至五十九年七月一日因駐軍而喪失占有,乃依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第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申請登記,詎被告竟謊稱該地為其占有,亦依上開規定申請取得土地之所有權,並登記為被告所有,案經金門縣政府地政局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調處未果,爰提起本件訴訟。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之爭執亦經鈞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號案件審理中,請求合併審理。
理由
甲、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故當事人於訴訟繫屬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所謂「同一事件」,指前後兩訴訟之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相同、相反或可代用。其中訴訟標的相同者,於確認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否之訴,因此項權利存在與否,所依據之基礎事實為當事人就爭執之土地是否曾經占有,故前後兩訴所爭執之土地,縱使地政管理機關在地籍管理上編為不同之地號,在事實上若屬同一筆土地,前後兩訴之基礎事實仍然相同,依該事實而生之時效取得登記請求權是否存在即為相同。而繫屬之前後,應以起訴狀上本院收文章所記載之時間為準。合先敘明之。
二、查卷附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章,本件原告乙○○以甲○○為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起訴而繫屬本院,聲明(嗣於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經被告訴訟代理人之同意,為訴之聲明的更正)求為判決:⑴確認原告就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三千五百二十二點0八平方公尺之土地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⑵被告應塗銷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全部(按,原告此一聲明另行判決駁回)。再查,本件被告於同一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件原告起訴前,已列原告為被告,求為判決:⑴請求確認原告(即甲○○)就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千四百0一點六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⑵請求確認被告(即乙○○)就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千四百0一點六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⑶被告(即乙○○)應容忍原告就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千四百0一點六平方公尺之土地辦理所有權登記。經查,原告乙○○起訴之基礎事實為伊有無占有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與被告乙○○在另案起訴之基礎事實為有無占有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三地號,面積五千四百0一點六平方公尺之土地(以下簡稱為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二筆土地雖然編列之地號不同,面積亦不相同,實則,此二筆土地事實上坐落之位置相同,且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已含括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會發生地號編定之差異,係因兩造向金門縣政府地政局申請複丈時,金門縣政府地政局委辦之測量公司不同,暫行編定之地號亦不一致,然而實際上坐落之位置相同,此有該局(九十)地測字第九00三七八號函及所附之土地複丈參考圖可資參照。故本件訴訟所欲確認基礎事實為原告有無占有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既然已被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所含括,自應認為在被含括之範圍內,前後兩訴之法律關係所依據之基礎事實相同,因此而衍生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自屬同一。據此,原告乙○○於本件訴訟所請求確認:「原告就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三千五百二十二點0八平方公尺之土地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之聲明,與被告甲○○於前訴請求確認:「被告(乙○○)就座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三地號土地,面積五千四百0一點六平方公尺之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之聲明,兩者正相反。前後兩訴當事人相同、訴訟標的相同、訴之聲明正相反,依據前述之說明,應認為前後兩訴為同一。原告就已經起訴之案件更行起訴,並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應予駁回。
乙、實體部分: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查原告第二項聲明為:「被告應塗銷坐落金門縣○○鎮○○段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全部。」然而,依卷附九六三之一地號土地登記簿謄本,其上並未登記有所有權人,且依金門縣地政局前開函件,亦表示依法報縣府核准塗銷甲○○之所有權登記等語。故九六三之一地號尚未登記為何人所有,被告如何塗銷?原告之請求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應逕予駁回。
丙、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李成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