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2號原告 楊學記 (住居所詳卷)
吳花葩 (住居所詳卷)被告 賴詩婷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易字第13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本件被告賴詩婷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楊學記、吳花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邱正裕法官簡廷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