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家繼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詩芸 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國訓
沈國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4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9日
書記官吳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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