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9日上午9時5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姿月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牌告利率變動表
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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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6年度雄簡字第2568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柒萬肆仟零捌拾玖│95年02月12日起│5.35﹪│95年03月1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2│貳拾玖萬陸仟參佰│95年02月12日起│5.35﹪│95年03月13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玖拾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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