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
甲○○受刑人即被告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先後各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且於具保人乙○○、甲○○各別如數繳納後,業經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1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查受刑人現並未在監在押,而其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乙○○、甲○○原為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書記官簡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