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6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翁景芳
翁慕蘭 姜秀蘭 劉保華 陳蓮只 汪梅桂 巫惠華 劉林林 李作義 唐少容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景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翁慕蘭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姜秀蘭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保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蓮只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汪梅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巫惠華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林林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作義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少容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各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十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十二、如債務人未於第十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更多裁判書